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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在前面已经阐述了基督的死与复活在称义(justification)和实际生活(practical living) 方面的意义。

在五章11节前,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从五章12节起,既然他已经为我们死了,我们也向着罪算为死,向着 神却通过基督而活。

现在使徒继续阐明另一个点,就是这个向着罪死又向着 神活的真理,与律法之间的关系。

乍一看,这里好像在重复前面已经说过的。但这里使徒从一个根本性的角度去看律法,把律法摆到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可随意更改的管辖力”的地位,犹如自然律对着自然物有其不可更改的力一般。

或者说,就着其有效范畴来讲,律法的管辖力是绝对的。在律法使用的范畴之内,律法管制的效果无法逃脱,因此唯一脱离律法管辖的方法,就是脱离律法有效的范畴被转移到另一个范畴。

在明白了前面的有关基本真理后,接着明白这一点极其重要,因为这使得我们对肉体和罪的效果和权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再怀侥幸,同时也对那救我们出来的大能有清楚认识,不再有怀疑。

这就是圣灵为什么带领使徒在这一章专门做这样一个论述的缘故。神的话没有一句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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