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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上死了的,不能仍在罪中活着
反命题: 既然罪能够通过律法把恩典更加显出来,那我们是否应该(或至少可以)仍留在罪中,让恩典显多呢?
这是堕落肉体在理性上对福音的一个反应,其目的或是为了找到继续犯罪的理由,或为了占据一个自义的位置来推断使徒[……]
在前面,使徒已经阐明了救恩的重大原则,现在要来到救恩背后能力的根源,以及其实际果效,尤其是在人当前的生命状态和人“魂”的感觉和体验上的果效。
真理,即救恩的真理,并非一些抽象的道理。 人在信心中接受真理后,必定要在圣灵的大能中发生实际效应。
第一个效应就是平安,或更直接就是和平(peace)。与神和好的平安。“我们即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5:1)。称义是人在生命本质上的司法位置,而与神相和却是人生命里可以感觉到的一个状态。然而这个状态的根基却不是我们的感觉,而仍然是在主耶稣基督里的信心。
这相和不是靠人的努力挣来的(那样的话会由于人的变化而改变),而是 神的恩典,这恩典是 神对我们的喜爱(favor),不是由于我们的可爱,而是在基督里的恩典,并且这恩典并非 神仅仅由于怜悯而勉强所做的妥协,而是 神在耶稣基督里荣耀的作为 (5:2)。
恩典是 神的荣耀!神越显出祂的恩典,就越显出祂的荣耀。但这一切不是没有原则没有根基的宽容,而是在耶稣基督里面发生的,因为这让罪人称义,让死人复活的,不仅仅是一个主观的态度,而是这全宇宙最大的能力,荣耀的能力。[……]
这一章是因信称义这个主题的继续。使徒在前面概括性的论述了犹太人和外邦人之后,对犹太人的特例继续论述。这里是亚伯拉罕和大卫的特例。 使徒强调指出,这些人不仅不是例外,并且是 神专门为启示因信称义的特别工作。
对犹太人来讲,摆在他们面前的第一是律法,第二是以亚伯拉罕为开始 神特别的工作。他们必定要拿这两件事来对照福音,如果有悖的话,他们就无法接受福音。
律法的事,使徒在前面几章已经阐明清楚了。现在就进入亚伯拉罕和大卫, 尤其是亚伯拉罕。使徒要回答的核心问题,乃是到底 神是在什么样的原则上 (即凭着什么)让亚伯拉罕称义呢?这个问题对犹太人来讲极为重要,因为即使他们承认在律法面前他们都服了(即认罪了),他们仍然会在亚伯拉罕身上存一份侥幸的心,觉得既然亚伯拉罕是他们的父,神又明明称亚伯拉罕为义人,或许犹太人虽然无法靠着律法称义,但是至少可以靠着继承亚伯拉罕而赢得某种特权或偏待(favor)。[……]
本章直到第20节,是前一章所设公义的检验命题的继续,仍然不是福音原则的本身。这个检验命题就是为着得出罗马书3:20那个结论,并引进福音。
这里,使徒将检验“公义的实际”的标准进一步用在犹太人身上。这个检验的标准在前面的第二章已经广泛应用过,并得出结论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神都要求“公义的实际”,没有偏待。但这里使徒再把犹太人特别挑出来,强调地说明一个共同的事实,即按照 神对公义的要求,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自己称义的。
为什么犹太人这么特别,要如此特殊论证? 因为犹太人不服;不仅如此,并且因为犹太人是罪人能推举出来为自己辩解的最好代表。他们的不服还不只是人一种常见的情绪上的不服,甚至也不只是一种由于犹太人文化和传统的特殊性而有的骄傲所产生的不服;而是深层、根基上的不服,因为他们要抓住 神的作为本身为把柄,想反过来指认如果 神要定犹太人的罪,神就是否定祂的自己,甚至证明 神自己是不公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