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七章读经笔记 Romans 7 study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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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在前面已经阐述了基督的死与复活在称义(justification)和实际生活(practical living) 方面的意义。
在五章11节前,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从五章12节起,既然他已经为我们死了,我们也向着罪算为死,向着 神却通过基督而活。
现在使徒继续阐明另一个点,就是这个向着罪死又向着 神活的真理,与律法之间的关系。
乍一看,这里好像在重复前面已经说过的。但这里使徒从一个根本性的角度去看律法,把律法摆到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可随意更改的管辖力”的地位,犹如自然律对着自然物有其不可更改的力一般。
或者说,就着其有效范畴来讲,律法的管辖力是绝对的。在律法使用的范畴之内,律法管制的效果无法逃脱,因此唯一脱离律法管辖的方法,就是脱离律法有效的范畴被转移到另一个范畴。
在明白了前面的有关基本真理后,接着明白这一点极其重要,因为这使得我们对肉体和罪的效果和权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再怀侥幸,同时也对那救我们出来的大能有清楚认识,不再有怀疑。
这就是圣灵为什么带领使徒在这一章专门做这样一个论述的缘故。神的话没有一句是多余的。
信的人有新生命,在全然不同的范畴
相信者(the believer) 与基督有份,他里面有个基督(基督的生命,不是基督的位格),他死了但又复活向着 神活。 律法,虽然是公义的,圣洁的,不可更改的,但却对相信者没有管辖的效果,因为他已经死了,与基督同死了。
许多基督徒不敢大胆这么讲。虽然一方面好像觉得道理上应该是这样(因为毕竟已经读了罗马书),但另一面又很担心,觉得要是这样,那还了得!岂不是贬低律法,逃避律法,自己会变的无法无天了吗!
不是这样。律法对死人是无效力的,这是一个事实,不是贬低律法,因为死人不在律法管辖的范畴之内。但同时,如果你还会 “无法无天”的话,就一定是你那还没有死的肉体。死人是不会有“无法无天”的表现的。
因此基督徒要放心地死,并放心地宣告律法对我已经无效,但这两件事必须同时发生。不死却又不服律法,或死了却还想服从律法,都是不合理的奇怪状态。
使徒用了夫妻关系来说明这个真理。这里所关注的,并非是婚姻本身,但婚姻的确是一个最好的比喻来说明这个更高一层的真理。
需要注意到使徒在这个例子里,是按照事情的内在本质所做的一个推理或应用。由于保罗所说的是本质而不是表象,所以从比喻(婚姻)到本物(我们与律法和基督的关系)有一个形态的变化 (change of form), 但却保持真理实质的一致。
在夫妻关系中说的乃是,丈夫死了,所以妻子才可以自由嫁给别人;但用到我们身上,到底谁是丈夫,谁是妻子呢?如果律法是丈夫,我是妻子的话,那保罗难道是说律法死了,我所以就可以脱离律法,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吗?
显然不是,因为律法本身是不会死的。是我自己死了。就着律法来讲死了, 是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了。
换句话说,律法要向着我执行其管辖权,但它在完全按照律法(即合乎律法)要求下检查我的时候,会得出一个合法的结论,发现我已经死了。
这不是在死亡这件最严肃的事上钻空子。在死亡面前是没有空子可钻的。但是哈利路亚,我已经死了 (但却活着),这个貌似悖论的结论只有在基督里才是合法的。如果在其他任何的人里面,要么那人真的是在自己里死亡了(咽了气),要么他是诈死。前者的 “死了” 虽然是一个合法的结论,但却没有用处,因为人已经真的死了,结束了,完了,并且是死在罪中(没有例外),再没有任何别的机会。后者的 “死了” 却是不合法的结论,不会有任何实际果效,根本逃不过律法的管辖,还是在律法之下,最终还是要在软弱或过犯中死。
唯有那在耶稣基督里的人,有一个奇妙的死。他被放在基督的死里面,而基督的死是一个满足律法要求的死,同时基督的死可以包括所有的人,因为基督死是代替,不仅是名义的代替,而是实实在在背负了你我各自每个人那“让人该死的罪”,成了其完全的代替(首先,不是他自己的罪,因为他没有犯罪;其次,不是某些人的罪,而是所有人的罪),因此可以算成我们的死,并且是满足律法要求的死。
但我却仍然活着,那完全替代的死在律法上被接受了,但我却还活着。这里有两件不同的事情需要区分。
第一是,我的旧生命虽然死了,但这肉身却还暂时活着。第二是,我的旧生命虽然死了,我却从基督那里得了一个复活的新生命,将永远活着 (加拉太书 2:20)。这两件事在得救的人身上都是事实,但却有本质的区别。
许多基督徒不清楚得救后到底在他生命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常常只盯在自己肉身仍然活着这件事上,觉得与主同死只是一种说法,或觉得与主同活就是自己的旧人还仍然活着,或两种感觉同时都有。
第一个事实,我的旧生命虽然死了,但这肉身却还暂时活着。这件事和复活没有关系。复活不是我原来那个人死了又照原样活过来了。这里是生命在原则和本质上死了,但暂时还留在时间里。这是 神在时间中就着亚当做事的一个方法。
当初亚当由于背叛 神,就死了,但他也是暂时又在地上活了许多年。同样,今天我由于基督(末后的亚当)的顺服与他一同死了,但我的肉身还暂时会活在地上一些年日。死了的是里面那个生命的本质,暂时活着的只不过是一个表象,也是神暂时借给的一个器皿。
但是在基督里的死,和在亚当里的死是完全的不同。死在老亚当的不信(不顺服)里,是无奈的悲剧,死在基督的信心(顺服)里却是一个奇妙的转机。
死在老亚当里,我们一生因付不上死的代价就做了罪的奴仆(但到最终还是死)。律法就着其有效范围来讲,并不承认我们在亚当里最终的死,因为如果承认的话,律法就对所有亚当后裔都无效了(因为他们在亚当里都是死人,而律法对死人是无效力的),然而律法本来就是给那些在亚当里注定要死但却暂时活着的人的。这是律法的范畴,无论是律法的来源还是律法的有效性上,都是如此,这是前提性的,离开这个前提则所有有关律法的逻辑和推论都不再成立。
这是律法有效的范畴,也是律法的目的。律法要给那还不服气的人,即那些认为“我们在老亚当中死的不公平,要是给我们一个机会,我们就可以自救”的人,来证明一件事:在老亚当里的人,无法自救。
然而律法却承认我们在基督里的死。换言之,在基督里的死,是对律法之“审讯”的有效回答。在基督的顺服里,是宣告我们的旧人实在不行,现在就宣告不行,不再挣扎作罪的奴仆但最后还是死,而是现在就照着 神公义审判的要求死了,干脆地结束了老亚当的那段历史。神公义审判的要求达到满足,而律法对这人不再有效。
不是因为律法失效了,而是因为这人已经合法死了。感谢主耶稣,他一次的顺服,完成了这件奇妙的事!但是在基督里还有更奇妙的。
第二个事实,即我还活着,但现在活得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因为基督复活了,我也因为在他里面就跟他一起复活了。复活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生命。不是亚当的老生命又开始喘气了,而是基督的新生命。
如果基督没有复活的话,那他死了,我们跟他一起死了也没有什么好处,反正迟早是死而已。
但基督复活了,我们也跟他一起复活得新生命。这个新生命不是在律法下(即越过了律法的范畴), 是在恩典之下,原来律法的应用范畴只限于旧人,虽然在其范畴之内是绝对的(即没有一个旧人是例外),但却对在基督里面复活的新人没有管辖权,这也是绝对的(即没有一个新人是例外)。这新人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这里没有损害律法的完整性,不但没有,基督的死满足了律法,我们因信坚固了律法(3:31),因爱完全了律法(13:8,10)。
由此,我里面一个死人,一个新人,律法对哪一个都没有效用。这个新人属基督。
这里, “属基督” 说的不是一个道德义务(moral obligation),而是一个生命属性。新生命属基督,复活的基督。这暂时还留着的身体,虽然还有犯罪的倾向(但已经没有犯罪的义务),却可以被制服,伏在新生命的原则和能力下,在属灵的新范畴 (newness of the spirit) 内侍奉,具备一个新的 “信誉” (goodwill),是恩典的信誉,白白赐给这个新生命。
而这一切,都运行在圣灵之中,这是使徒第八章将要解释的,不是这一章里的题目。
然而属主的人永不忘记,那个死的背后所付上的代价!
合乎律法的死,岂是一个轻松的说法而已。律法要求公义的审判,而审判的结局则是定罪(因为人人都犯了罪,并无例外)。是基督替我们担了罪,替我们死了,替我们受了那可怕的定罪(condemnation)。
罪钻了律法的空子
我们既然要脱离律法,是由于律法是罪吗?不是。律法是圣洁的,但律法所管辖的对象却是不匹配的。律法给了我有关罪的知识,本意是要我做符合律法要求的人,但岂不知这个在亚当里已经败坏的人,不明白律法的要求还好,一旦明白律法的要求,就不但不能遵从律法,反而生出要主动犯罪的激情(the passion to sin)。人在懵懂中由于其软弱的本性而落在罪的现实中,和人在激情中犯罪,是两种不同的光景。
这里,使徒是给 “明白律法”的人讲这些话。就着狭义来讲,这是指着犹太基督徒。但广义讲,律法可以追溯到一开始伊甸园里 神给亚当和夏娃的诫命。因此这里的命题的涵盖面包括所有人。
人里面还有 神原来创造时给他的一面。他的良心和意志 (conscience and will)还有感觉,在那些正直人中甚至仍有强烈的感觉和意愿。律法来的时候唤醒了人的良心和意志,但 “罪”,犹如一个在战场上伺机偷袭的敌人,乘机进来,借着人肉身的软弱辖制了人的良知和意志,使人不仅犯罪,而且在激情中喜欢犯罪。
人真的有犯罪的激情。这是那个亚当里的旧人的本性。人虽然都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点便宜的倾向,但贪恋的激情 (passion of coveting) 却是律法挑动起来的。
“犯罪上瘾”(或如有人所说,“犯罪过瘾”),在当今时代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现象。这个不是单指一般的瘾,如毒品,恶习等,而是指从经济犯罪到人身犯罪多个方面都如此。
已经 “上瘾“ 后的人,表面似乎是无奈被动,但瘾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种激情,并且这激情一般都和一种故意违反神圣洁律法带来“快感”有关,无论犯罪的人是否意识到或承认。
这件事要追溯到伊甸园,甚至天上原来的天使长那里,因为罪的根本并非一个简单的 “过失”,更不是有些人喜欢美化的说法,即一点 “不完美”,而是一个有明确所指对象的,敌意的叛变(an offensive rebellion with a clear target)。
只是可怜亚当子孙,他们以为是自己在罪中享乐,岂不知他们上了那恶者的当!今天,那些在私下行各样污秽之事,在公众中激情呼喊这个该合法化,那个该给人自由,这个不合理,那个不公平的人中,有 神的儿女吗?他们知道 神的心吗? 他们知道仇敌的诡计吗?
苦恼的基督徒
于是律法欲带来圣洁,却带来定罪。这就是律法的果效,这是第一个丈夫所带来的,他有好的用意,但他却没有成全妻子的能力。
正如路德那位至近的亲属,按照血亲关系,该是他为路德(通过拿俄米)赎回那地,但他却没有能力。
然后谁来赎回呢?是波阿斯。路得记 4:1-13:
就着犹太人的律法来讲,在律法之前,罪已经在人里面。所以严格讲罪并不是乘着律法首次进入人的。就着广义的律法来讲,在 神给亚当的诫命之前,罪在这世界上,但却还没有进入人的里面。
但无论是哪种环境,当律法进来时,罪极其诡诈地进来占领了一个关键要害,借着人肉身的软弱辖制了人的良知和意志。
罪乘着律法进来后,在人里面不仅有一个客观的罪律在辖制人,而且这个律是专门与人的良知和意志为敌的。”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7:21。
并且这个在人肢体中发动的律在与人心中的律交战时,竟能得势,把我掳去成为那在肢体中犯罪的律的俘虏。
这里说的不是一般的心理学。我要是知道使徒在这里是以何等高而深的角度阐述人的本质,就会看到这里涉及的,远远深过一般的心理学。
在律法的要求和犯罪的引诱、激情的搏击中,人的良心犹如一个死刑犯的良心。这里保罗所说的,是一个 “有良知的死刑犯”,他犯了死罪是事实,他不仅承认这个事实,并且承认律法是对的,他是错的。但他并不服,还在愿望中说,要是放我出去,我下次一定做得对,可以扭转我与律法的关系。但是无奈有个罪律在反着他的愿望。
一方面他已经是个死囚,是个事实,他并没有重新活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实际上他已经被给了无数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虽然每次他都是真心的努力,但每次他都又犯罪了,仍然回到死囚的位置。
这里,人司法的位置和他生活行为的位置是一致的,并且被反复证明是一致的,毫无商量余地,让人绝望。
保罗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7:24。
靠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
使徒不问 “我如何才能脱离呢?”, 或 “我做什么才能脱离呢”, 而是问 “谁能救我脱离?”。
基督徒终于学到几件事。
第一,在他里头,即肉体中,没有良善。这不是一个机会的问题,是个本质的问题。
第二,在律法中的基督徒是最苦的人,因为他的良知和意志还醒着,他不可能像别人一样让自己的良心死去,得一个假平安。
第三,他的肉体是取死的,但他自己并不情愿,他就由此呼喊 “救命!”,并且知道来救他的只能是“一位”(救主)不是“一事”也不是“一举”,不再是自己的努力和挣扎。
第四,救,是来救他脱离取死的身体,不是来救他那取死的身体 (有多少时候我是呼求主来救我这取死的身体,好让他避开灾祸,舒适一点!岂不知我让主无法按照我的愿望救我)。
这里是一个原则性的描述。有读经的人辩论这里描述的到底是一个得救的基督徒的光景呢,还是一个没得救的人的光景;也有人辩论这到底是不是使徒保罗自己的亲身经历,如果是,是他属灵生命什么阶段的,等。但是这些区分不一定有太大意义。
关键是看到这里既不提到基督,也不提到圣灵,但同时这里的挣扎却又是有清晰良知的人。因此这是论述一个原则性的状态。如果没有基督和圣灵,我们即使有最敏锐良知的人,也只是落到如此光景。
但是感谢主。能够拯救脱离的那位已经答应并来到,这是那些已经来到对自己绝望之境的人都能伸手可得的救恩。“靠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7:25a。
靠着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我们的”,这里不只是对主亲切的呼唤,而是强调主本就是我们的,本来就是那在绝望挣扎之中的基督徒的主,不是后来临时请来的。
挣扎在取死的身体之间,似乎无法不犯罪的那个人,是得救的基督徒吗? 这个 “我们的”就回答了这个问题。这里是 “我” 在挣扎,而主又是 “我们的”,当然表明即使我在挣扎之中时,主也是我的主。就着我救恩的位置,这是不容置疑的。
罗马书第七章最后一节7:25这里,前半句7:25a在意思上应该已经结束了,但后半句却像是岔出去的样子,说: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7:25b。这半句其实是连接第七章和第八章的。这里的语气,可能翻译成如下更准确:
“这样看来,我内心里面的自己(原文强调“自己”这个词)其实是顺服神的律,只是肉体却顺服罪的律。”
这句话里包括的事实,本章前面已经说了,但前面是客观地阐述一个事实,而这里最后这句的口气却像是一个 “辩护” 的口气,就像一个辩护律师在法官面前说:这人是一分为二的,他的肉体顺服罪的律,的确该得处罚,但他已经受了该得的处罚了(是在基督里面受的,有充分证据)。但是请看,他里面还有另一位,才是他的真自己,而这位 “里面的人” 却真的是顺服 神的律的;虽然如果仅仅是靠着罪得赦免,他这个人还是很无能,会被肢体中犯罪的律掳去,但他在基督里面得到的利益不仅仅是赦免而已,他还得了复活的生命并圣灵的恩膏,他在复活的生命里跟随圣灵,就必胜过肢体中犯罪的那个律。因此,这人不能被定罪,他在基督里有荣耀的盼望。
这是一个何等有力有效的辩护。而这辩护的实质正是下一章的主题!
其实,从本章的要点,文字以及逻辑来讲,25节下半句(7:25b)才是紧跟着7:23的结尾。倒是7:24和7:25a那一句半是岔出去的,单独表达使徒心中由于描述一个被压迫的光景 (a stressed condition)而产生的一个突出的紧迫感: 这人(我)那苦恼的光景竟是这样,这是一个何等不正常的光景,于是使徒格外地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并随后直接给出了拯救的简明答案: “感谢神,靠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但这个答案的全部,却要在下一章被详细解释。这里使徒仍回到7:23的思路,用7:25b做了一个“辩护性”的总结,自然又适当地承上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