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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以犹太人为代表的辩词

本章直到第20节,是前一章所设公义的检验命题的继续,仍然不是福音原则的本身。这个检验命题就是为着得出罗马书3:20那个结论,并引进福音。

这里,使徒将检验“公义的实际”的标准进一步用在犹太人身上。这个检验的标准在前面的第二章已经广泛应用过,并得出结论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神都要求“公义的实际”,没有偏待。但这里使徒再把犹太人特别挑出来,强调地说明一个共同的事实,即按照 神对公义的要求,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自己称义的。

为什么犹太人这么特别,要如此特殊论证? 因为犹太人不服;不仅如此,并且因为犹太人是罪人能推举出来为自己辩解的最好代表。他们的不服还不只是人一种常见的情绪上的不服,甚至也不只是一种由于犹太人文化和传统的特殊性而有的骄傲所产生的不服;而是深层、根基上的不服,因为他们要抓住 神的作为本身为把柄,想反过来指认如果 神要定犹太人的罪,神就是否定祂的自己,甚至证明 神自己是不公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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