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罗马书第7章对许多人来讲,很可能是圣经中最难读的一章。但是明白这一章中的艰难是能够明白并进入下一章第8章中的荣耀的必要条件。

罗马书 7:8-9 “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这句经文就是一个例子。亚当堕落,人犯罪是事实,为什么说没有律法时,罪是死的,我(罪人)却是活的?如果说 “我(罪人)是死的” 就好理解,但保罗却相反说 “罪是死的,我是活着的”,就让人困惑。

这个问题本身未必是那么重要,但是却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读经原则。

读经要避免将自己的理解陷于现有的感觉和对词汇的定义和理解上。语言是人用来沟通的工具。但 神用人的语言来与人交通。一方面, 神这样做是降卑祂的自己以迁就我们,即为了人的缘故屈就祂自己,就像主耶稣道成肉身一样。但同时,在读经时,圣灵是在读经的人身上运行的(active)。也就是说读经的人绝对不能陷于死的字句,而必须顺服圣灵靠圣灵的启示。这是 神启示祂自己的方式,并非一个随人意可用或可不用的工具。

所有的用词和语句都是带有上下文的。在罗马书第7章这里最突出的概念就是生和死。在这一章里说的生和死,和永生永死是不同的。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在不同的层面。

在 神的话中,生和死常是以一个抽象的概念出现,但被使用到具体的场景中(先抽象后具体)。

在抽象概念的层面上,生或死是指着一个属性和能力,是主体就其所处环境和所面临对象的行动反应的能力,或活力。这里的主体常指人,但也可指别的拟人化的事物,比如罪。无论何种主体,有能力或活力达到其目标的就是活的(这是定义,不是预测),没有能力达到就是死的(同样这是定义,不是预测)。在抽象层面,这不是一个道德性的定义,这是一个中性的客观定义。

所以,的意义必须在上下文里边来看,即具体是指着什么样的环境和对象来说的。

一个人,尽管他是罪人,如果他在一个纯粹没有律法的环境之中,那他就着这个特定环境来讲是活的,因为这个环境对他唯一的要求就是物质生命的生存。他还在喘气,他就在活着。他只要还有生命的活力,他就是在活着。他虽然是一个罪人,也活在罪中,但没有律法,也就没有对他定罪的理由。尽管从属灵意义上说他作为一个罪人的生命已经进入永死,但这是另一个层面的话题,不是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所要说的是。

也正是在这个抽象的含义上,保罗说 “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罗马书7:8)。无论有没有律法,罪是客观存在的。看到罪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是基督徒开始明白 神话语和人生命之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但这一点不是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里所强调的。因此,这里的意思不是说没有律法,罪不存在,甚至也不是说没有律法罪就没有功效。没有律法时,人照样是罪人并犯罪,但罪并没有没有对人定罪的司法权利,也没有那种特别能力(活力)在人里面激起因为诫命所引发的犯罪激情,即那让人良心被污秽被定罪以至死的犯罪激情。在这层意义上,罪是死的,因为罪没有活力以达到自己目的。

相对照,等到律法来了,罪就活了,人就死了。为什么?因为律法带来一个不同的生命环境和条件。律法本身就是这个不同的生命环境和条件。律法来对人有一个明确的要求。就着律法作为这个新的生存环境和条件所发生的要求来讲,人能够做到律法之要求就是活着的,但做不到律法的要求就是死的。然而人就是做不到。不仅堕落的罪人本来就做不到,并且罪这时候趁机在人身上作为一个积极的活力发动,进一步把人置于死地,让人不仅仅客观上做不到律法的要求,并且主观上也和律法背道而驰,服从一个悖逆的灵,成了悖逆之子(参照:以弗所书 2:2;以弗所书 5:6)。

因此,律法来,本是要人活一个不同的、更好、更高的生命(相比上面说的没有律法的那个物质生命即肉身生命),但因为罪不仅在那里,并且因为罪借着律法而被激活,其杀人的能力被充分放大,人就反倒死了。这个死所指的,乃是人就着律法的要求来讲,因为罪的活力,人没法活下去。

(其实,严格讲,完全没有律法的状态是一个假想的状态,因为没有人真正活在纯粹没有律法的环境和条件之中。人至少有良知。但保罗在这里是为了严密论证这个生和死的问题,做的一个前提假设,并且犹太人因为有具体的 神所赐给他们的律法,他们更容易明白这件事,既有律法和没律法的两种不同的生存环境。)

人的本性乃是,如果看见律法带来的结果(即死),第一个反应就是,那还不如没有律法。但岂不知,没有律法的生命,其唯一本质就是一个肉身的生命,这个生命虽然就其本身的范畴是“活”的,但只是有限地活,是就着没有律法(也没有恩典)的物质环境暂时活着,而就着永远的(属灵的)范畴来讲,却是在永死中。这也是为什么保罗在罗马书中一方面指出律法带来的死亡结局,但同时又明确强调律法是好的(但却无力救人)。

看见这些,就明白罪人是何等的可悲又无奈。再进入罗马书第8章的启示和真理,就更明白我们在主耶稣基督里边所得到的救赎是何等的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