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称义 – 罗马书和雅各书矛盾吗?

使徒保罗在新约圣经中对 “因信称义” (justification by faith) 的阐述,尤其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中,是最重要的基要真理之一,在大部分基督徒中,并没有本质性的争议。

“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罗马书 3:28。

“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加拉太书 2:16。

“没有一个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加拉太书 3:11。

然而,在许多基督徒的心中,多多少少还是存着一个疑问,关乎雅各书中的话:

“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著行为,不是单因著信。“ 雅各 2:24 。

雅各书和罗马书以及加拉太书相互矛盾吗?

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不仅当初让马丁路德困惑,今天也时常在基督徒中引起困惑。

“信心” 在雅各书中和罗马书中有不同的着重点

任何的语言,如果离开上下文都会产生歧义和误解。我们必须看到罗马书和雅各书的上下文不同。

罗马书中所针对的是一个划时代的根基性真理,即人到底是靠行律法称义还是因信心称义。信心在这卷书中以一个基础的概念出现,回应律法 (即因肉体软弱而无能的律法)。而至于什么样的信心才是真信心或是有果效的信心,并不是保罗在那些相关章节里所着重的要点 (但是保罗在其它章节和其它书信里对此问题是有回答的)。

而雅各书的背景,是当时教会中出现一种错误倾向,有人认为人不需要任何实际行动,只要在表面上有一个 “我信” 的标记,就能称义。

这种思想并非出自罗马书, 而恰恰是出自对保罗在罗马书中所说的话的误解。

保罗明明是说,人无法靠着 “律法的行为 (功效)” 称义,只能靠在基督里的信心称义,但有人却将其误解或曲解成:人只要表白一个所谓的 “信”,则无论那个 “信” 的实质是什么,其实际功效和生命状态是什么,都可以称义。

这是对因信称义的曲解和滥用,将 “信心(faith)” 贬低为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虚假符号。

于是雅各明确指出,人只能靠 “真信心”, 即 “有实际功效的信心” 称义。注意这里的主体还是 “信心”,而 “真”, “功效” 则是修饰词,为了强调一个 “信心” 的具体特性。

感谢主,神藉着雅各对这个问题有一个针对性的回答。为了纠正当时出现的错误,雅各论到 “信心的行为” 或 “有行为的信心”,并行为和信心的关系。

雅各所说的 “行为” 和保罗所说的 “行为” 所强调的也不同

同时,雅各所说的 “行为” 和保罗所说的 “行为” 所强调的也不同。是同一个词,但不同的语境、不同的针对性、不同的定位。

在罗马书那里,保罗用 “行为” 代表律法,是站在 “信心” 的对立面的 (因此受到保罗的反驳),而雅各那里,“行为” 却代表着真实的信心,是站在信心的前面,作为信心的证据和见证 (因此受到雅各的推举)。

正是因为这个缘故,雅各如此说:

“ 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  雅各书 2:18。

这句话需要认真仔细的读。 要注意,雅各并没有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将我没有信心的行为指给你看。」”   如果雅各所指的 “行为” 是和 “信心” 对立的话,恰恰是这样讲才符合逻辑,但雅各却没有这样讲。

雅各说,你有信心,但你的信心如果没有行为(功效)做见证可能是假的,但我也要给你看我的信心,而这是有行为(功效)做见证的真信心。

行为 (deeds) 和功效 (works)

对雅各书和罗马书的误解,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来源于文字被断章取义后失去语境,也由于对这几封圣经书信当时写作目的的误解。

首先,“行为” 这个词,常常被片面化和绝对化,被不加思考地、不分上下文地指着人在外面的动作即所作所为。

但实际上,在圣经原文中的希腊语中被翻译为 “行为” 的词是 ἔργον (ergon,英文 “work”)。

学过一点基本物理的人都知道,在物理学的描述里边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 “力” (force),另一个是 “功” (work)。这两者之间紧密关联,却是不同的。功是实际产生的功效,它需要由力而发,然而力本身却不一定能够导致功。受力的物必须在物理空间中实际上有移动,才产生功。

在新约圣经里,可以说有两种力,一种是律法,另一种是信心。律法无法产生功效, 唯有信心可以产生功效。这是因为律法运作在人的堕落肉体上,而信心则运作在新生命上。因为肉体的软弱(相对于律法的积极要求而表现出的惰性),律法也变成软弱了 (罗马书8:3)。但由于新生命的属性,信心就此产生功效,因此是有能力的,是活泼的。

同时, “功效” (work) 是一个广义的词,如果没有上下文限制的话,是广义的,  甚至其主语并非一定是 “人”,而可以是任何一个实体,比如系统或规范。

因此,其具体含义,必须从作者的用意和上下文来看。

在罗马书(除第二章外,见下注)和加拉太书中,保罗用到 “ergon” (work, 功效) 这个词,是针对律法而言的,意思是 “人靠着遵从律法所实现的功效”,而保罗实际上也习惯用 “works of the law” (直译:“律法的功效”),并且常由于上下文的默认而简单用 “works” (行为, 但直译应为 “功效”)来代表。

中文圣经中, “works of the law” 被译为 “遵行律法” (如罗马书 3:28)或 “行律法” (如罗马书 3:20,加拉太书 2:16)),而 “works” 则被译为 “行为”。严格来讲这个翻译并不是很准确, 圣经里原文的含义其实是 “功效”,即一个动作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而不是人的具体行为动作。但因为读中文圣经的人已经习惯了 “行为” 这个词的翻译,我们还是继续沿用这个词。

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中,这个 “行为”(功效)是指着 “律法的行为 (功效)” (works of the law),或更确切是 “人靠着遵从律法所实现的功效” 而言。如果就着保罗对没有旧约律法的外邦人所说的,他们的良知即他们的律法,则这里的律法可以是广义的,但从保罗的出发点来讲,仍然是 “律法的行为 (功效)”。

注:  罗马书第二章是一个例外,因为在那里,保罗为了开始在下面的章节完整论述因信称义而做铺垫,所使用的是同一个词,其上下文却不同,意思也就不同。在第二章那里不是特指律法的功效,而是指人一生为人的功效,所以保罗才会在罗马书第2章说 “祂(神)必照各人的行为 (功效) 报应各人。” – 罗 2:6。这是一个大前提,因为 神要的就是有实际的功效,但罗马书的结论是:这个功效无法靠着律法来实现,只能靠着信心来实现。若不清楚这点,可能会觉得保罗自己就不一致。

相比之下,雅各书中所说的 “行为”(功效)是指着 “信心的行为(功效)” (works of faith),或更确切是 “人因着信心所实现的功效” 而言。

雅各书里从没提到  “works of the law” 即 “律法的行为 (功效)”  。 无论从当时的历史背景,还是雅各书本身的上下文,以及雅各所举的例子,都很清楚,雅各提到 “行为 (功效)”,所指的并不是 “律法的行为 (功效)” (works of the law),而是 “信心的行为 (功效)” (works of faith)。

如果你感到 “信心的行为” 这个说法不成立,那恰恰是因为你误解了 “行为 (功效)” 这个词在原文中的含义,尤其是不同语境中的含义,错以为 “信心” 和 “行为” 两者是绝对对立的。

保罗和雅各都指向信心

因此,保罗和雅各都是指向信心,只是保罗以 “律法的行为(功效)” 作为信心的反面,来说明信心在客观真理上的绝对性,好堵住律法主义的口;而雅各则以 “信心的行为(功效)” 作为信心的辅助,来说明信心在主观经历上的条件性,好堵住 “伪信心论” 的口。

神的话就是这样,周密无缺口,以保护我们行的正,不偏离。

如果对雅各书还是有疑问,则需要记住,雅各是使用 “信心的行为(功效)” 来堵住伪信心的危险借口,而不是用 “律法的行为(功效)” 来削弱信心的地位。

同时,即使是把 “行为(原文 ergon)” 狭义理解成是人之所为(acts )的话,“信心的行为” 和 “律法的行为” 还是在本质上不同。 前者是出自圣灵,出自生命的,是在恩典之下,在恩膏的带领中,而后者则是出自肉体的,是在律法之下,在人的骄傲和情欲的支配中。

有生命经历的弟兄姊妹应该明白这里面的区别。因为,「这恩膏是真的。」(约翰一书 2:27)。

如果有人觉得这样太过理论,希望拉回到实际,那就让我们简单记住:我们是因信称义的,我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但求 神赐给我们真信心(faith),就是能生出好行为(功效)的信心。

真信心一定会有行为做见证,这是雅各所强调的,也是保罗所同意的。

行为并不是信心的发源地 (即信心并非从行为而来),但行为却是信心的见证。

见证与判断  Witness and  Judgment

同时,必须看到行为虽是见证,但却不是对信心的判断者(judge)。唯有 神自己是判断者。一个人在一时或一事上行为的偏差,可能会影响这个人作为基督徒的见证,但这属于在主观经历的层面,并不能由此对人里面的信心断然下结论,以为这人没有真信心,或其信心被毁了,或其信心是假的,等。

我们无权做此判断。对别人是如此,并且对我们每个人自己也是如此。

我们的确无权做此判断,因为那人的信心来自他的主(也是我们众人的主),他或站立或跌倒,都在他的主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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