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四章读经笔记 Romans 4 study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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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伯拉罕因信称义,不是凭行为

这一章是因信称义这个主题的继续。使徒在前面概括性的论述了犹太人和外邦人之后,对犹太人的特例继续论述。这里是亚伯拉罕和大卫的特例。 使徒强调指出,这些人不仅不是例外,并且是 神专门为启示因信称义的特别工作。

对犹太人来讲,摆在他们面前的第一是律法,第二是以亚伯拉罕为开始 神特别的工作。他们必定要拿这两件事来对照福音,如果有悖的话,他们就无法接受福音。

律法的事,使徒在前面几章已经阐明清楚了。现在就进入亚伯拉罕和大卫, 尤其是亚伯拉罕。使徒要回答的核心问题,乃是到底 神是在什么样的原则上 (即凭着什么)让亚伯拉罕称义呢?这个问题对犹太人来讲极为重要,因为即使他们承认在律法面前他们都服了(即认罪了),他们仍然会在亚伯拉罕身上存一份侥幸的心,觉得既然亚伯拉罕是他们的父,神又明明称亚伯拉罕为义人,或许犹太人虽然无法靠着律法称义,但是至少可以靠着继承亚伯拉罕而赢得某种特权或偏待(favor)。

保罗的回答极为清楚。亚伯拉罕为父,的确是 神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 神一个极重要的应许,并且众人只要是亚伯拉罕之子,就从他那里按照应许得一个重要的继承。但是,所继承的, 正是因信称义这个属灵的原则,不是律法(也不是血统),因为亚伯拉罕自己正是因信称义的。

“亚伯拉罕信 神,就算为他的义。”4:4。这话是出自犹太人熟知的旧约。但对许多犹太人来讲,这个突出的结论却是有些出乎意料,因为这不是他们平时所留意关注的。他们喜欢亚伯拉罕的故事,喜欢说亚伯拉罕如何在 神面前称义,也喜欢说自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但就称义这件事来讲,他们的注意力却总是在律法上。他们不明白 神的工作从亚伯拉罕开始,就是以因信称义为主体思想的。

在亚伯拉罕身上, 神并非仅仅勉强许可因信称义,而是专门要显明因信称义这个首要的原则。为何 神给亚伯拉罕一个应许,却非要在就着人的天然属性来讲完全不可能的时候才应验呢?我们常说那是因为 神要考验亚伯拉罕。作为一个一般的信心操练原则,这样讲当然是对的,但这个说法忽视了在亚伯拉罕身上 神的应许以及成就的方法的特殊性。神在一开始就要让亚伯拉罕和以后的人都知道,祂要应许一件事(生以撒以及预表后来的耶稣),这件事不仅是好的无比,但更重要的是这件事就着人的肉体来讲是不可能的, 正如让死人从死里复活一般。而正是因为这件事在人看来是不可能,是不可信的,神才要亚伯拉罕信,并且亚伯拉罕这个信,是如此有价值,让 神欢喜, 神就算亚伯拉罕为义。若是一件平常的可信的事,信就没有价值了。

亚伯拉罕因此照着 神所意愿的荣耀了 神,因为 神的启示后来显明,神就是这样在基督里得了荣耀。

岂不知人因信称义是 神的荣耀,在基督里的荣耀吗?许多基督徒虽然明白因信称义的原则,但心里总觉得因信称义是 神因为无奈而勉强答应的,因此在称义的信心上 “客客气气”,扭扭捏捏,不透亮也不明确。这是对 神的心肠的误解和对 神荣耀的偏见! 神乐意人因信称义,因为这本是 神的智慧中父和子共同的决定。这是父的荣耀,也是子的荣耀。

这就是因信称义的原则。救恩的实质是在耶稣基督身上完成的,但因信称义这个原则却是从信心之父亚伯拉罕身上传下来的。无论是亚伯拉罕被称义,还是给亚伯拉罕的应许被应验,都不是因为亚伯拉罕做了工而得的工价,而是 神的恩典。亚伯拉罕信那称罪人为义的 神,他的信就算为义。不仅是信有 神( 神存在),而是信 神的所是和所为,信祂将要成就祂所应许的那在人看来不可能的事,信 神让人死里复活 (在人看来不可能),信 神是能称罪人为义的 神 (在人看来同样不可能)。所应许的那件事,和 神复活的大能以及称罪人为义的莫大恩典是直接相关的,都是围绕着耶稣基督道成肉身并为罪人死、又为义而复活这件事上。

大卫见证罪人得赦免的福气

到了大卫,正是以色列都处在律法的管教之下的时候,神却给了大卫一个奇妙的启示: 人真正的福气,乃是虽然犯了罪但 神却赦免并不算为罪。 大卫的经历和亚伯拉罕的恰好从两个相反的方向出发,但达到同一个结论。亚伯拉罕是就着 神正面的应许而言,相信 神,相信 神能 (able);而大卫却是从人负面的经历和位置而言,也相信 神,相信 神能。在 神那里,从这两个完全相反的角度所达到的,是同一件事,即耶稣基督里的救恩。但就着人来讲,必须从两个角度都确认,才明白救恩。

亚伯拉罕的经历中所面对的是死 (死乃是绝对的无能),而大卫的经历中所面对的却是罪,不仅是罪单单作为一个过失,而是面对着律法的罪,是罪的本相,即被定死罪、也该被定死罪的罪。人若出自一个良好愿望,发出大卫那样的感叹,倒也并不为奇,但大卫所发出的不是一个仅仅从人愿望出来的感叹。因为大卫是以色列的王,他是在律法严峻又沉重的砝码下得到的这个启示。没有律法的砝码,人愿罪得原谅的希望没有什么特别,也没有什么分量。但在律法之下,照理人若尊重律法是不应该有这种脱开律法的思想的,因为这有悖于律法;但大卫所发出的不是一个自己的主观愿望,而是得到的一个启示。

只有从 神来的启示,才超越律法,但又不违背律法,因为所启示的不是一个人的思想,而是在耶稣基督里另一个砝码,恩典的砝码,是有分量的,并且有足够分量,可以顶过律法砝码的重量,并且有余。

正是在大卫这个背景下,我们才真正明白 “罪得赦免” 这件事的重要性,因为和亚伯拉罕生子一样,这本来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外邦人也从亚伯拉罕继承因信称义的原则

就犹太人来讲,使徒保罗用极其清晰的论理证明,亚伯拉罕不仅不与因信称义相悖,并且实际上他是因信称义这个原则的代表,是信心之父。犹太人若是还要坚持选择指望律法的话,就只能放弃亚伯拉罕。 这是因为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不是靠律法成全的。不仅如此,而且事实上要是靠律法的话,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就被废弃了,因为两者是相悖的。

现在剩下的问题是,要是亚伯拉罕是信心之父,那岂不只是犹太人的福音,而外邦人与之无份吗? 犹太人不认为外邦人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但是使徒紧接着把这个重要的点也解释的清清楚楚。首先,亚伯拉罕称义是在他受割礼之前。因此因信称义的应许首先是给未受割礼之人的。亚伯拉罕后来受割礼,不是作为应许的条件,而是作为应许的印记,为着后来在犹太人身上成就与律法和恩典有关的独特见证。那个见证是犹太人独有的,但应许却是给所有人的。

其次,人得以成为后嗣(有继承权的子孙)也是本乎信 (即遵从信的原则),属乎恩(即按照恩典的特性),为的是当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可以归给一切后裔 (4:16)。

这是 神工作的 “经济 (economy)”。神的目的是要那应许从一人的成为万人的,这在亚伯拉罕身上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否则 神拣选亚伯拉罕就失去了目的和管道。然而既然亚伯拉罕得以称义(从而使应许保持有效)是出自信和恩典的话,这应许的继承也必须是按照同样的原则,否则就如一条河流,虽然第一关出来是靠着信和恩典,但以后每一关却都要通过律法和人行为的检验,这条河能流多远呢?如果这样,这将是何等样无效、没有前途的 “经济”,注定要失败! 因此,虽然律法是 神在犹太人身上作的特别工作,是为着见证 神的信实和人的不信实,但其背后在律法之前的应许却如生命的河流,流淌在单独的河床(恩典)上和河岸 (信)内。

亚伯拉罕为多国的父 (4:17-18)。在 神的拣选和工作中,亚伯拉罕处在一个特别的位置。犹太人称他为父,好像亚伯拉罕是犹太人的祖先。但实际上,亚伯拉罕是多国的父。雅各才是单单犹太人的父。以色列是从雅各开始的,是 神在地上一个特殊的见证。但犹太人的见证是在救恩之下,也是在救恩之中的。救恩本身却是更大的。亚伯拉罕所代表的,才是救恩的总原则。而他是多国之父,即救恩不仅是给犹太人的,也是给外邦人的。亚伯拉罕所结的果子,以以撒为代表,而以撒所代表的更是明确,是 神的爱子耶稣基督,是地上万国万民的福。从亚伯拉罕到以撒,是一个总的原则,总的启示。从雅各开始,才是以色列,是犹太人特有的见证 (但这见证所指的,仍然是与所有人有关的救恩)。

称亚伯拉罕为 “多国之父”实际上是有些奇怪的,因为从肉身来讲他明明不是我们这些外邦人的祖先。然而这正是 神要使徒在罗马书中强调说明的。这个由 “父”而来的 “家”, 不是在血缘上,乃是在灵意里,是在 “信”这条生命线里。

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为他信,就算为他的义,而这圣经里 “算为他义”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 (4:24)。为我们写的!这是何等的安慰和确据。这是 神的安排和设计,也说出 神的话,即圣经的重要性。圣经不是因为有些事情发生了,就选择性的记录了下来,作为后人警戒。圣经是 神精心设计,表明 神心意和计划。

到底信什么?

亚伯拉罕信,就算为他的义。亚伯拉罕信了什么呢?他信了 神,即那让死人复活、使无变有的 神;今天我们信,就算为我们的义。我们信什么呢?信 神,即主耶稣的父,也是我们的父,祂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耶稣死是为着我们的过犯,复活是叫我们称义。4:24-25。

我们不是因为相信有 神(即 神存在)而被称义的。今天许多人,甚至传福音的人,都成天在有没有神这个事上打转转。转出来吧!相信有 神,才只是接受了整本圣经的前几个字 (起初,神)。仅仅停在那里,你还和整本圣经即 神的计划无关呢。 神的救恩是在那从死里复活的耶稣基督里,不在 “有神”这个简单的事实里 (更不是在有神论这个概念里)。相信主耶稣基督,并信 神使他从死里复活,才是那能使人称义的信。仅仅信有神,不是。

事实上,今天越来越靠近末世,神的所是和所为都越来越多地集中在见证基督从死里复活,得荣耀并要再回来这个计划上,不在 “有神”这个简单事实上;由此,一个人如果不信耶稣,就连仅仅信有 神也越来越难,越来越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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