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二章读经笔记 Romans 2 study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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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公义的要求
罗马书二、三两章的主题并不是福音,描述的也不是福音的原则,而是公义按照律法的要求,作为前提,为福音铺设。看不到这一点,就可能误解这两章,甚至以为这两章与罗马书的前后自相矛盾。
罗马书第一章做了两个重要的宣告:神的义,人的不义。
关于人的不义,保罗给不义之人画了一幅肖像: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兇杀、争竞、诡诈、毒恨; 又是谗毁的、背後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 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1:29-32)。
对照这幅肖像,常听到的反应是:“不像我。 这个不是我。” 真的吗?如果你把这幅肖像拿给天使和其他任何受造之物看的话,他们的反应会很简单、很清楚:我认识这个画里的,是 “人”(亚当的后裔)。
人正是不义之人,这包括所有亚当的子孙。
关于 神的义,罗马书是分两步从两个相呼应的角度说的。在罗马书里,要清楚区分这两样事:(1) 神公义的要求;(2) 神公义实际的满足。无论是阐述的角度还是语气、语义上,这两样事在罗马书里都是分开讲的,有顺序,而中间插入的是恩典的福音,如果分不清,就会错过恩典的地位,就很容易误解罗马书,甚至以为罗马书是自相矛盾的。
正常情况下,用来满足要求的,应该和所要求的完全一致,才算完全满足了要求。但在 神的义上,我们面临的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情况,此情况的不正常导致一个不正常的结果,即所要求的和用来满足要求的,在表面上不一致,好像换了一个内容。但明白了福音,就会明白实质上不仅没有不一致,而是一个不正常条件下的完美一致。这里的 “不正常”是双重的:有一个负面的异常(人的罪),但又有一个正面的反常(神在耶稣基督里的奇异恩典),两相对应。
具体说,神公义的要求是在人生命实际的功效上,但事实上这个义的合法要求最后却不是在人的行为上得满足的,而是在信(faith)上实现的,因为行为产生不了能满足律法要求的 “实际果效”,信心却可以。这正是为什么叫 “福音” 的缘故,因为 “福音” 是一件出乎人预料的事:本来应该在行为上满足,但实际上却在信(faith)上满足。换个方式讲,就是本该在律法要求的行为上显明义,但实际却是在恩典福音赐给的信(faith)上显明义。
在这个重要的题目上,我们常用的语言文字成了引起误解和混乱的原因之一,这里需要认真审视。
罗马书 2:6节,“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这里的 “行为” 原文 (希腊文) 其实是 “ergon” (英文:work), 这个词的意思并不是我们中文中平常理解的 “行为” 即人的所作所为,而是指人行为的实际功效。所以罗马书2:6的意思是一个 神将来审判的基本原则,即祂不会看表面,而是必看人一生的实际功效。这是一个大前提。
在这个前提下,再来看新约圣经中两个成为鲜明对照的概念:“律法的功效” (work of law)和 “信心的功效” (work of faith)。可惜 “律法的功效” 在中文圣经中被普遍翻译为 “靠律法的行为”,又常常被简化为 “行为”,于是导致许多的误解,尤其是有关罗马书和雅各书的对比。对此问题,详见: 因信称义 – 罗马书和雅各书矛盾吗?
罗马书的基本论点,乃是这样:神最终要看人生命实际的功效,但这个功效被证明是无法藉着律法实现,而只能藉着信心实现,前者是 “律法的功效”, 而后者是 “信心的功效”,人的希望在于后者。
因着这个缘故,罗马书第一章先结论性的宣告了福音(1:17);但为了说服人,又在第二、三章提出并检验 神公义的要求;之后又再回到福音并详细解释,是一个有节奏的三部曲。因此,二、三两章的主题不是福音,描述的也不是福音的原则,而是公义按照律法的要求,作为前提,为福音铺设。
具体,在宣告地上没有一个义人,一个也没有 (3:10;3:20)之前,罗马书进一步阐述人在 神面前的位置。从 2:1 到 3:20,罗马书阐述一个义的要求:神的义是以生命里面的实际 (Reality) 为准。而这个实际,若是按照 神的义的要求,应该在人生命的实际功效中找见才算数。罗马书把所有人都放在这个要求之下。然而,罗马书随后得出结论:地上凡属血气的,没有一个满足这个义的要求。这不是福音,这是坏消息。 而福音正是在这个坏消息的前提下被引进的: 义的实际是人里面隐秘的事,将在 神所定的日子由耶稣基督照着福音所言来审判。在那个审判中,原本无望称义的却称义了。这个出乎意料的惊喜是福音的特质。
明白这个论理的顺序,是明白罗马书的一个关键。
罗马书 2:6-11 就是 神的义要求的实例:“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因為神不偏待人。”
首先,为什么在第一章刚刚宣告 “义是出自信,又归于信”,“义人必因信而生”,在第二章里又要在人的行为里面刨根究底,并且说是按照个人的行为报应个人呢? 如果看不到第二章的这个前题,就会以为这里是前后矛盾的,但若看到这个前题(同时也看到上述语言和概念上的区分),就看到使徒是以何等样的高度和深度阐述了一个人与 神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让世上一切哲学和宗教思想相比之下皆如尘土。
罗马书 2:6-11 是在 神的义的实际 (reality) 这个大前提下,就着人的光景,使用合法的义的要求所设的一个检验命题,为的是“堵上人口”。
这里不是从恩典的角度阐述救恩的基本原则 (否则这里就和罗马书通篇所显明的主题矛盾了;难道保罗忘了他在第一章刚刚说的,并且在后面马上还要接着说的吗?)。这里是从律法的角度按照义的要求而所立的一个检验命题。因为 神要的是实际 (reality),于是 神第一个要看的地方就是人的行为。如果人的行为真的是按照 神的要求达到标准(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话,这人就是义人,神必将以永生回报人。
但是罗马书已经得出并且还要继续得出结论:凡属血气的,没有一个靠着律法的要求(即靠律法所成就的功效)可以称义的。因此,这里的检验命题虽然本身是成立的 (不仅是成立的,并且为着堵上人的口,也是必须的),但其结论对人来讲却是一个灾难性的坏消息。这个灾难性的结论把人的口都堵上了,尤其让那些自以为公义的人,那论断人的,以为在道理上冠冕堂皇就可以不仅指责别人并且可以逃脱 神的审判的人,都哑口无言,因为 神要的是实际 (reality), 不是外表和模样。那些宗教和道德的外表,在 神的审判之中必都暴露无遗。
罗马书 2:1 到 3:20 把所有人都放在这个检验命题下,并不直接跳入结论,而是先按照这个命题的逻辑来论理。如果明白这个,就会不仅不觉得这段经文和罗马书的主题矛盾,反而惊叹圣灵的智慧和耐心。
同时,需要指出罗马书只是把人放在 神公义的律法要求下,就足以显明人的光景。人如果被放在基督的荣耀之下,岂不更加显出败坏的光景!那些自以为道德高尚的人,如果有圣灵的光照,可以来看道成肉身的耶稣。谁曾在生命里达到如此的完全,以至于他的身体在变化山上成为荣形? 又有谁因着他的圣洁,战胜了死亡,从死里复活呢? 这些不只是高尚的行为和人格,甚至也不仅是为了拯救众人的大能和恩典,而是人子(真人)生命荣耀的彰显,从反面说出我们人人都犯了罪亏缺了 神的荣耀。然而基督荣耀的彰显,不是为着定罪人,而是为着带领众人进入他的荣耀。这个层面的真理,不是罗马书所强调的,因为罗马书的重点是每个个人基本的救恩。在这个层面上人还不能看到并进入基督更高更大的荣耀。圣灵藉着福音书和其他的书信共同显明这个荣耀。
因信称义和义的实际
如果 神坚持要求义的实际,为什么又说 “因信称义”呢?
有人以为这是由于 神看到义的标准太高,人都达不到,所以就迁就一下,许可人“因信称义”,好像 神看到既然人实际上做不到,那就要求人至少有个主观的表示吧。
这是对福音颠倒性的误解。
许多人的问题是,因为认为“信”是主观的,所以如果说 “因信称义”的话,那 “义”也就是主观的,既不可靠,又廉价。这是人的思想跌倒之处。 神的义是客观真实的实际 (reality),是生命里的实际,是 神绝不会打折扣的实际。因信称义正是唯一保证这个实际的方法。你若有一点公平常识和经济头脑,一定会直觉地意识到用信来保证实际的义,这里有个很大的误差,或差价。 而这正是福音的核心,因为其中所有的差价,在耶稣基督里被填补。如果因信称义本身是一个公平合理的交易的话,耶稣就不需要死在十字架上了,而信耶稣也许就是这世上最没价值的信仰。
首先,神不是被动地、不得已地勉强许可因信称义;神是主动要求因信称义。其次,神要求因信称义的原因,不是因为迁就而降低标准。恰恰相反,正是因为 神绝不在义的实际上降低称义的标准。那义的实际,正是在耶稣基督里,是客观的、实际的、是完成的、是义的“实底”; 而得到这个义的实际的唯一方法和道路,是通过信。
是 “信” 让人得到所望之事的实底。不是人那个愿意相信的主观心态本身能成为人的义,而是通过信,在耶稣基督里得到义的真实实际,并因此成为义。这个实际,是 神所要求的,祂不会降低半点标准;而恰恰是由于 神在这个标准上的不打折扣,神才要求人因信称义,这一切皆因为一个值得重复的事实:称义要求义的实际,只有在基督里才有这个义的实际,而信则是在基督里得到义的实际的唯一道路和途径。
从人的罪,如何藉着简单的信就能达到基督极重无比的义呢?这是主的恩典所量过又填补的距离、是主耶稣亲自付上的代价。所要求的信,是一个简单的信,但却是诚实无伪的信。“信”,是打开宝库的钥匙,又小又简单,但却必须是正确的,不是随便一个伪造的貌似钥匙的东西就可以假冒的。这把钥匙是圣灵给人的一个最宝贵礼物。信虽然是通过人心运作的,但却不是人心杜撰的。人心要有反应,但感动却是来自圣灵。
千万抓住圣灵的感动,不要放过,如落水之人拼命抓住营救者的绳索一般。
经节要点笔记:
2: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这里中文的“必不按律法滅亡”是一句很简练的话,需要小心才不误解。这里当然不是 “按律法必不灭亡”的意思,而是 “必灭亡,只是在律法之外灭亡。”这正是本章检验命题的结论。
2:13: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同样,这不是救恩原则的阐述,而是本章检验命题的重述。
2: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外邦人没有领受 神的律法,但并没有任何借口让他们生命的实际逃脱本章所述的命题的检验。而且只要被检验,结论也是确定的。
2: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人良心中的是非之心是来自 神的,并非有些不虔不义之人说的,是一种“不开化的原始心态”。虽然这是非之心无法救我们,但却可以作为一个导向,引我们来寻求 神。
2:16: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首先,审判的日子不是今天,也不是人所定的或所愿的日子。更重要的是,虽然审判的确是针对人的心,但审判的标准却不是人的良心。这是一个常常被误解的道理。人以为,“我只要不愧对良心,就不怕审判”,但实际上在审判的时候,第一个被审判的,就是人的良心本身,要判决良心是否对 神的公义忠实、完全又活泼 (faithful, complete and living)。 其次被审判的,才是人在是非之心上较量而产生的行为。
人所说的“对得起良心”都是相对于自己那个不健全的良心而言的。一个泯灭的良心、被玷污的良心,被扭曲的良心,或一个被贿赂的良心,即使人自己觉得完全无愧,如何能通过这个审判呢? 况且,这世上的人,就连自己那个已经是残缺的良心,也是无法说完全无愧的。
的确有人自认为他完全无愧于自己良心,并且这样的人为数不少。但那只是他的自我感觉。愿 神怜悯,靠圣灵开启并光照人心! 然而,即使能通得过自己的良心,也还是通不过那个审判,因为那里的标准不是人自己的良心,而是按照福音而言的耶稣基督。
2:17-25: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 神赐的律法果然比一般人的良知要清晰,这就给了犹太人一个优势。但犹太人照样最后要在审判实际 (reality) 的那日和外邦人一同被审判。
2:26:“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这仍是本章检验命题的应用。但是对律法的完全遵守,只有在耶稣基督里才可得以成全。
2:29:“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这是将来那以实际 (reality) 为标准的审判在人身上的应用。但这“真割礼”不是一个额外附加的标准。我们知道 (从罗马书和整个新约里),唯有真信心才产生真割礼。同时,也只有产生真割礼的才是真信心。因此这里仍然归结于信心,正是罗马书第一章所宣告的福音: 就着人的角度来讲,神的义,在耶稣基督的福音里,出自信心,又归于信心。但从 神的角度来讲,神的义,在耶稣基督的福音里,出自 神,又归于 神,正如这里所说:“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这样就完成了福音的完全过程: 神的义,在耶稣基督里做成,藉着信心成为人的,又藉着信心成为人生命的实际 (而信心的一切工作,都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被 神接受,得了从 神来的称赞,这称赞又在信心中归给那为信心创始成终的主耶稣(同样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让父神的心意得满足。哈利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