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 – 信心与律法

有关信心与律法这个重要的题目,请参考 因信称义 – 罗马书和雅各书矛盾吗?。 然而在加拉太书中有一些宝贵的启示,能帮助我们更具体的理解因信称义的原则。

可以从下面几个问题触发思想加拉太书中的启示。

1,

加拉太的弟兄姊妹们因为受到犹太人对律法的热心而被蛊惑和刺激,就开始也要守旧约律法,包括割礼、各种规条、礼仪、日子节期等。

守律法并不是明明的要教人犯罪,但为什么在从保罗的眼里,加拉太人要守律法这件事是对耶稣基督福音的弃绝,因此是生命关天的大事?

这是因为,虽然就着人的具体行为来讲,律法和信心并不直接为敌,但是圣灵借着使徒在加拉太书所关注的,不是人的行为表现这个层面,而是人生命的本质和救恩的根本原则。在这个深层面,守律法和凭信心是彼此矛盾的,因为这两者在神的定规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原则,关乎两种完全不同的生命。

律法是给血气的人(旧人)的,而信心则是给灵生命(新人)的。律法只是神圣洁的要求,但由于罪人在肉体中的软弱,律法本身也成为软弱的,不能救人。律法只能要求不能给予。律法只能一味的要求旧人活出圣洁的生命来,却不能给人圣洁的也就是属灵的新生命。新生命是因着基督的死和复活被释放,就通过信心(faith)这个通道被放到人里边的,从此信的人得了一个新的生命,这个生命是属灵的,是基督的生命,活在基督的信心里面, 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律法之上。

因为这个缘故,一个已经因信称义的人,若现在又以为他可以靠着自己的行为守律法得救,就是对新生命的藐视和否定,也是对耶稣基督的藐视和否定,按照保罗的话,实际上是把耶稣基督的死和复活视为无用,即耶稣基督是 “徒然死了” 加拉太书2:21。

2,

在保罗的书信里, “基督的信心 (Faith of Christ)”, “基督里的信心(Faith in Christ),和 “对基督的信 (Faith onto Christ)” 这三样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

加拉太书 2:16, 3:26, 3;27,分别是 信心的来源,信心的状态,和信心的目标。这三样都是信心的本质,来自基督,在基督里,又与基督合一。这是生命的根本,是属灵的生命,是属血气的生命所没有的,也不能达到的,无论多努力行律法都达不到。 不仅仅不能达到,靠肉体行律法的努力在原则和本质上是与以信心为本的生命相悖的。

3,

保罗在加拉太书中说,我们 “因信耶稣基督称义”(2:16),“因信得生“ (3:11),“因信而活“ (2:20),”因信得圣灵”(3:14)。这四样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 你觉得这些在我们今生今世和永远的盼望里有多重要? 这些哪一样是可以靠行律法得来的?

如果靠行律法得不来这些,为什么加拉太人却要开始要热心律法呢? 那些犹太人又为什么热心教导加拉太人行律法呢? 他们是在属灵的知识上不明白信心的重要呢,还是因为肉体的骄傲被激动而上了魔鬼撒旦的当?

因信称义和行律法之间的矛盾绝不仅仅是一个神学理论的问题,而是直接关乎到人生命的本质和人与神之间关系在神永远旨意中的定位。肉体的天性就是为了满足自己。肉体明显的败坏显现在他要借着犯罪的私欲放纵自我和满足自己;但是肉体也有隐藏的败坏,就是他要借着一些宗教系统、教条和规矩来抬高自己,藐视神的心意,满足自己的骄傲。不要以为宗教人(the religious man) 是超越肉体。不是的,宗教人是人肉体对神在基督里的旨意和计划最隐蔽也是最顽固的抵挡。

“在我里头,就是在我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罗马书 7:18。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罗马书 8:7-8。

“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  加拉太书 5:24。

4,

在加拉太书2 20那里,保罗为什么在说完那一段与基督同死与基督同活的真理之后,紧跟着说 “他是爱我,为我舍己” 呢?

保罗在这里不只是抒发他心中对他的主的感恩,同时也是在讲一个极重要的真理。在2:20那里,“因信神的儿子而活” 在原文中实际上是 “因神的儿子的信心而活”。保罗知道他活着是因为他得了神儿子的信心,或者说神儿子的信心现在成了他里边的信心 (faith)。于是保罗紧跟着说,“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因为保罗知道神儿子的信心是如何成为他里面的信心的。是因为神的儿子为他舍了命。这里,“为我舍命” 指的不仅仅是主耶稣为我死了,并且也指着主耶稣又把他的命给了我。神儿子的信心是在我的生命里。若没有神儿子的生命,怎么能有神儿子的信心呢?如果没有神儿子的信心,我们今天这个新人又怎么能够活下去,并且活得昌盛呢?

加拉太书第4章,进入我们是神的儿子这个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