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第十六章读经笔记 Genesis 16 study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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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之约和律法之子

亚伯兰无子,撒拉就提议把使女夏甲给亚伯兰,好使亚伯兰通过夏甲生子。于是在亚伯兰到了迦南地第十年的时候,夏甲怀孕生了以实玛利。

然而以实玛利不是 神所应许的儿子。

求主赐给我属灵的眼光来看所发生的事。这里不是一个地上普通家庭的事。神更不是在管家庭的琐事,如妻妾不和等等。在亚伯兰这个地上信心的第一家中所发生的事,预表着极其重要的属灵原则和生命原则。

有关夏甲和以实玛利的事,在新约加拉太书第四章中被讲述的清楚:

“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  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  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  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他的兒女都是為奴的。“ 加拉太书 4:22-25。

神在亚伯兰身上把两个约在预表中启示清楚。两个妇人,撒拉和夏甲就是两约,一约是律法之约(旧约),乃是夏甲,其子是按照血气生的,是为奴的身份;另一约是恩典之约(新约),乃是撒拉,其子是凭着应许生的,是自主之人的身份。

那属血气的必要在那属灵的之前先来。恩典之前,律法要先被显明。

律法之子是为奴的,不是自主之人。但律法之下的人却同时是骄傲的。律法下人那骄傲的灵,在夏甲的骄傲上被显明。这是律法之下的人的双面特征,一方面他的生命是为奴的,并没有盼望,但另一方面他却有一个骄傲的灵,认为由于律法,他比别人更加有资格。 这个灵的态度,并不是 “尽管有律法,我还是比别人有资格“,而是 “因为有律法,所以我比人有资格“。在以色列人身上,以及在任何时候那些刻意守规条的人身上,都显明是如此。

信心的短缺

虽然从预表的含义上,以实玛利的出生有其必然性,但是不能忘记在人的经历上,以实玛利的出生是由于亚伯兰和撒拉缺乏信心导致的结果。

值得思想的是,在这里撒拉和亚伯兰并非是为着私利才犯的这个错误。他们是想帮 神的忙,觉得耶和华虽然有应许,但事情要按照耶和华说的那样,大概是没有希望的,所以一定得有个变通的办法。夏甲就是他们变通的办法。

这里有个主要的区分。神有应许,并非意味着人没有任何责任。人必须相信 神,并照着 神的嘱托去行。然而我们不能对 神的话打折扣,加上自己认为方便和更现实、更好办的理解。

以实玛利是一个错误。是亚伯兰和撒拉缺乏信心的失败。然而耶和华是何等有恩典和怜悯的 神。神并没有责怪亚伯兰,更没有在原初的应许上打任何的折扣。神所应许的儿子和产业,是无条件的 (这和后来给以色列在律法中的应许不一样,那里是有条件的)。

神怜悯夏甲

夏甲由于自己怀了孕,就极其骄傲,小看她的主母撒拉。虽然夏甲后来受撒拉苦待是她该得的 (这是从律法角度讲的,并非恩典的原则),但是耶和华对夏甲和她的儿子以实玛利存了怜悯的心肠。在夏甲离家出逃后,耶和华亲自显现给夏甲,吩咐她回去,服在主母撒拉手下,并且应许要祝福她的后裔,还亲自给她儿子以实玛利起了名字,就是 “神听见”的意思。这说明在苦难之时,夏甲呼求了耶和华的名。

夏甲虽然预表着律法之约,但是她的本人,一个出生卑贱的女子,却由于呼求耶和华的名得了帮助。夏甲是埃及人,耶和华本不是她的神。但她随了自己的主母撒拉,就认了耶和华为自己的 神。虽然她是一个有些得意忘形、得势欺人的小性之人,这次的苦情又完全是自己的不是招来的,但是她记住了耶和华的名,在苦难时就求告祂。

有多少人,看到主人(或别的有影响的人)信神,虽然也会心里受感动接受一些,但如果随后吃了那主人的苦头 (或看到那有影响之人不良善的行为),马上就转头抱怨 神,甚至轻看 神的名。 这些人连为奴的夏甲都不如。

夏甲求告耶和华,耶和华没有嫌弃她。祂的名在全地何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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