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许、信心和律法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 (加拉太书3:10)。

“以行律法为本” 的原文直译:“靠律法的功效” (depend on the works of the law)。

加拉太书第3章,论到应许、信心和律法的关系。这一章的经文,无论我们对其内容的理解达到什么样的深度,都对于我们生命里的建造以及在信心中的行走有着极美好的功用。

但同时,对于有些严格苛求逻辑和理解的读经者,保罗在这一章里的一些论点反倒是难以理解的。

三章第10节那里,“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靠律法之功效的)都是被咒诅的” 这一句经文就是一个例子。

常见的一个疑惑是,虽说我可以接受 “不能靠律法功效” 的说法,但保罗为什么用这样强的口气 “批评” 甚至 “咒诅” 想行律法的人呢?

另一种常见的想法和疑惑:信心和律法应该是一致的,是可以调和的,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但为什么保罗用这样强烈的口气把靠信心和靠律法对立起来呢?亚伯拉罕作为信心之父,一定也是行走在遵从 神给他的命令里边,后者对他也就相当于律法,既然亚伯拉罕受了 神的称赞,就表明在他身上信心和律法是调和的。 既然如此,神为什么后来又通过摩西给以色列颁布全套律法呢?并且,既然 神明明知道以色列人并不能遵从律法,这岂不是多此一举,甚至让人感觉是 神在故意害以色列人吗?

所有这一类的问题,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4章里面已经有了完全的答案。但由于人和 神之间的误解所导致的疏远和距离,也许我们需要仔细把 神的话掰开来,认真思想,谦卑祷告,靠圣灵开导,才可以得到解答。

首先,“靠律法之功效”、“行律法”、“成全律法” 是不同的事。许多的困惑来自于对这几个概念的混淆。见:那靠律法的罪魁罗马书第四章读经笔记罗马书第二章读经笔记因信称义

但这里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罪 – 亚当族类最真实的现实

上面提到的这些分析和思想,都是由一种逻辑推理导致的。 神的话并不怕人以严谨的逻辑来思想。相反,许多对 神的话的误解恰恰都是因为人不够严密的逻辑,带着一些错误的假设而导致的。

在这些疑问背后,有一个常常意识不到的疏忽,就是人的罪,及其真实的现实,是决定人与 神之间的关系和结果的一个根本 “参量” (parameter)。(这样说的意思并非指有这种疑问的弟兄或者姊妹都对罪没有认识。许多对罪已经有相当认识的基督徒,还是会有同样疑问。但是在我们的意念里边,罪作为一个根本的参量,常常是隐藏的,在暗中拦阻我们认识真理,这却是事实。)

如果没有罪的话,律法的确就不仅仅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有理由被看为是有害的。

若没有罪,神与人的关系岂不正像祂和亚伯拉罕之间的关系,神有命令也有应许,命令被遵行,应许得到兑现。皆大欢喜。

然而,亚伯拉罕仅仅是被拣选的一个标本来预表 神让人借着信心得应许结果的总原则。神的应许是讲给亚伯拉罕的,但却是在他的 “那子孙”(The Seed)即耶稣基督身上得到印证(Confirmed)。

换言之,亚伯拉罕仅仅是 “因信称义” 原则的一个代表和比喻,并不是罪人在 神面前真实光景的全面概括。

什么是人真实的光景? 就是罪人的光景,该死、必死的光景 (“在我的肉体里边,没有良善,” 罗马书7:18)。

看着我们这个罪人,我们能够比较容易承认我们无望靠行律法称义。但我们却同时又会有这样一个感觉:神如果不给人律法是否反倒更好一些呢?

如果我们有这样的感觉,我们就应该回想起诺亚与洪水。在洪水之前,神岂不是显明,一个没有明确的律法约束的 “自由人类” 最后的光景吗?。那时,罪如癌症一般扩散,如发面一样发起来。这地都被罪淹没了,被罪吞噬了,以至于公义圣洁的 神必须审判全地,就是将全地用洪水淹没。(见创世纪6:5-6)。

然而,洪水只是对那个世代的审判,并非最终答案。洪水之后,罪还在地上,就在诺亚里面,也在他的家里面。神开始执行祂计划的第二步,就是让人进入律法时代。

律法的必要性

因此,律法在旧约的范畴内是必要的。即使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也必须尊重 神的结论。但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章里边给了我们清楚完全的解释:

律法是为了显明人的过犯(加拉太书3:19)。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明。”(罗马书 5:20 )

但是 神为什么要显明人的过犯呢? 人不好就不好罢了,难道 神就是喜欢这样刻意让过犯以最直截了当、最清楚的方式显明出来吗?

断然不是。神知道人是什么,人的光景是什么。将罪显明是为了人的好处。这宇宙中,唯一比罪人更可怕的,是不知罪的罪人。不知罪的罪人的状态是良知泯灭,对创造他的 神再也没有感觉,是永死,是无法接受信心种子的荒地。

因此,律法虽然软弱,无法成全人,不能拯救人,但却比没有律法的时代进了一步,加了一层安全。这是 神计划的一步。

对此,还能有比保罗自己的话更清楚的吗? “但圣经(借着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加拉太书3:22-23。

律法救不了人,但却是一个必要的暂时安全保障。这是一个罪人看清自己真实的无望光景,愿意抓住因信称义的救赎之道的基本前提。

因为罪的现实,所以律法是必须的。

耶稣基督, 应许之本

既然亚伯拉罕能够因信称义,我们学习亚伯拉罕就好了,为什么还需要主耶稣基督来为我们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呢?

诚实的讲,这样的问题,一个基督徒是很难开口问的,因为我们知道标准答案是什么。但这个问题实际是存在的。因此我们需要在 神的话里边找到确切的答案,能够让人心顺服 神。

我们的盼望在于 神的应许。这是我们从 神的话中,尤其是加拉太书第3-4章清楚看见的。这个前提不应该成为问题。

但人(肉体)的问题是,允许的兑现为什么需要耶稣基督以及他被钉十字架上呢?既然有了亚伯拉罕的好例子,我们学习他的样子就可以像他一样得救了,为甚么还要耶稣基督来到地上并死在十字架上,并且要我们相信耶稣基督呢?

有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并不真正明白新旧约之间的关系,不知道(或时常忘了)亚伯拉罕和以撒只是救恩和代价的预表, 即 神用来说明事实和真理的 “比喻” (parable)。亚伯拉罕并非救恩的实例,以撒也不是救恩代价的实际。他们只是预表(比喻)。神让我们来看亚伯拉罕、看以撒(或任何旧约圣徒),是为了让我们能明白后来在耶稣基督里得以成全的救恩,而不是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学习亚伯拉罕的样子就可以得救。

这样讲,并非说亚伯拉罕本人并没有得救,似乎他只是做了一个演示的工具。不是的。这里又有另一层的新旧约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明白,即主耶稣的道成肉身、死与复活,虽然发生在历史的一个特定的时间点,但其救赎的功效是宇宙性的、跨越时空的,将来我们会知道,天上长子的会中,有历代圣徒,即包括新约圣徒,也包括旧约圣徒,但都是因着耶稣基督蒙恩得救的。这是一个奥秘,在永世里会完全显明。

为什么亚伯拉罕和以撒只是救恩的预表或比喻,不是实际呢? 因为,神的应许有一个实际的、特定的代价。这个代价在亚伯拉罕和以撒身上只是以预表或比喻的方式显明的,并非实际。如果用一个经济学的比方来看,这是救恩的成本,是需要 “真金白银” (神圣生命)才可支付的,无法假装,无法虚拟化。

由于罪的缘故,神的应许是有代价的。真实的、客观的、无法避免的代价。无论我们人是否意识到,无论我们对此明白多少,神的应许背后需要支付一个极大的代价,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越明白这个代价,我们就越明白恩典,就越爱主更多。

基督才是应许得以成全的本体。在亚伯拉罕身上,为了预表这个应许的代价,神使用了亚伯拉罕的独生爱子以撒。

以撒预表基督。以撒是从死里复活的。

“…那欢喜领受应许的,将自己独生的儿子献上。 论到这儿子,曾有话说:从以撒生的纔要称为你的后裔。 他认定 神还能叫人从死里复活;他也彷彿从死中得回他的儿子来。” 希伯来书 11:17-19。

我们都知道,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在他的儿子以撒身上被确定的。但就此,我们一般只联想到以撒的出生。而实际上,应许被确定,不仅仅在于以撒的出生,也在于以撒从死里复活。

换言之,如果没有以撒的被献和从死里复活,神在亚伯拉罕身上的允许最终还是会落空,他就不会是信心之父,“因信称义” 的道在他身上也就落空了。

亚伯拉罕和以撒只是预表。基督才是应许得以成全的本体。

信心之子们,亚伯拉罕的子孙,我们能因信称义,绝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能信(似乎 “信” 是我们自己的本事),而是因为我们所信的对象是那为我们的罪死在十字架上,又从死里复活的基督。

耶稣基督是应许之本。

也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明白保罗为什么说以行律法为本的是被咒诅的。这并非一种在道德上的责备 (好像对一个做了错误选择人身上追加一个咒语),而是一个客观事实的描述。

如前所述,在 神的工作中,有律法总比没有律法好。没有律法的罪人,都已经在洪水中被审判了。而有律法的则被圈在圈中,暂时安全。然而,被圈在圈中唯一的好处,乃是等待那被应许的来到,人就可以靠着信心得救。如果被圈的人只是以 “圈” 的功效为本,却拒绝信心,真牧人来了要领羊出圈,却拒绝他,也就是弃绝了所应许的救恩,其最终结局必然是落在永死之中,因为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律法在 神面前称义的。这样的结局,岂不是咒诅吗?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靠律法之功效的)都是被咒诅的”,这是在 神的救恩之外必然的客观结局, 并非一个另加的惩罚。

“靠律法之功效” 的危险性,正在于其失败结局的必然性。

并且,由于 “靠律法” 最能满足人肉体的骄傲,而肉体又最讨厌十字架的羞辱,“靠律法” 是撒但欺骗和拦阻人认识 神所使用的一个强大手段,甚至可以把已经觉悟救恩的人圈套住。这是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对着加拉太人极其心切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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